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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的通知

编辑日期:2017-08-19 11:13 作者:财务处 点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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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各单位:

为做好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执行工作,加快执行进度,提高采购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规定时间申报政府采购计划   

各单位在收到2017年政府采购预算批复后,须按本通知要求,在限定时间前申报政府采购计划。超过限时的项目,清理收回资金,当年不再安排。具体为:   

1.通用设备购置类项目   

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3月15日   

资金支付截止时间:2017年6月30日   

2.专用设备购置类项目   

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4月15日   

资金支付截止时间:2017年8月31日   

3.服务类、工程类项目   

申报截止时间:2017年4月15日   

资金支付截止时间:2017年11月30日   

下达到部门的公益性建设政府采购项目,资金支付截止时间:2017年12月15日。   

4.已履行预采购程序的项目。申报时在“采购品目信息”备注栏注明“已预采购”。   

5.非年初预算安排项目。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合肥市2017年市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合政办秘〔2016〕136号)规定,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执行政府采购程序。   

二、加强政府采购项目执行管理,加快执行进度   

各单位在申报政府采购计划时,须按照《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加快执行进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合财购〔2016〕1480号)和《关于加强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管理的通知(合公业〔2016〕213号)要求,细化采购需求,明确执行计划,实行限时办结。   

三、及时签订采购合同,加强履约验收,及时办理资金支付   

1.各单位须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按照《关于印发<合肥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备案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合财购﹝2011﹞392号)要求,做好合同备案工作。   

2.签订合同的采购单位和中标供应商必须严格履行合同。采购单位逾期不签署、不严格履行合同的,由市财政局收回预算指标;中标供应商逾期签署、不严格履行合同的,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根据《政府采购法》及供应商诚信管理等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3.对年初预算安排的政府采购项目,各单位应于履约验收合格后规定期限内完成资金支付工作。其中通用设备类项目为7个工作日,专用设备类项目为15个工作日;工程、服务类项目按照合同条款约定和项目进度支付资金;需要审计的项目,在竣工验收后5日内报送相关资料至市财政局,组织工程决算审计。   

4.各单位政府采购项目按合同约定年度内支付的,须在当年完成支付,资金不得结转下年度。政府采购项目跨年度执行、资金需结转下年度支付的,由单位提供详细材料,报市财政局审核。   

5.对年初预算安排以及年中追加的政府采购项目,已执行完毕的,结余资金一律收回。   

四、严格执行政府采购节能环保、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   

1.各部门、单位购买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目录范围的,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要求,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的最新一期节能清单范围内购买;对《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优先采购的产品及列入财政部、环境保护部颁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实行优先采购。   

2.严格按照《转发省财政厅、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转发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合财购〔2012〕345号)要求,各部门、单位在编制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时,制定的评标办法和标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中小企业实行歧视性待遇或差别待遇,不得使用特定供应商的技术标准排斥中小企业。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方法实施采购活动,确保政府采购支持经济发展政策落实。   

请各单位按本通知要求,统一部署、认真组织,合理安排项目申报,完善项目前期报批手续,并按期办理计划申报及资金支付工作,保证2017年度政府采购预算执行。   

合肥市财政局

2017年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