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各部门、各位教职工:
为了严肃财经纪律,规范报销行为,根据会计处理及时性、配比性的原则,结合审计巡视中发现的问题,现对发票报销期限做如下规定:
1、需要报销的发票,原则上在当年报销。
2、特殊情况未能在当年报销的,延长至下年度6月底之前报销。
3、其他特殊情况由财务人员依据具体事项审核处理。
4、此规定自2020年10月1日起执行。2019年度取得的发票应当在2020年6月30日前报销,未及时报销的请抓紧时间在9月底前完成报销手续。
计划财务处
2020年9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