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主体
按照“谁使用资金,谁编制目标”的原则,绩效目标由申请使用财政性资金的部门和单位进行编制。因此,编制预算绩效目标的主要是预算部门(包括其下属单位),也可能是财政部门(如在向上级财政部门申请转移支付资金时),还可能是其他企事业单位等(如企业在申请财政性资金补助时)。
二、编制范围
原则上预算部门所申请的全部财政性资金都应该编制绩效目标。每年度的绩效目标具体编制范围由当地财政部门在布置下年度预算时予以确定。各级财政和预算部门要不断扩大绩效目标的编制范围,直至覆盖所有财政性资金。预算部门按照财政部门的具体要求,编制基本支出绩效目标、项目支出绩效目标或部门整体支出绩效目标。
三、编制依
(1)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2)部门职能、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或项目规划。
(3)部门中期财政规划、财政部门中期和年度预算管理要求。
(4)相关历史数据、行业标准、计划标准等。
四、编制要求
(1)指向明确。绩效目标要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部门职能及事业发展规划等要求,并与相应的预算支出内容、范围、方向、效果等紧密相关。
(2)细化量化。绩效目标应当从数量、质量、时效、成本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影响、满意度等方面进行细化,尽量进行定量表述。不能以量化形式表述的,可采用定性表述,但应具有可衡量性。
(3)合理可行。设定绩效目标时要经过调查研究和科学论证,符合客观实际,能够在一定期限内如期实现。
(4)相应匹配。绩效目标要与计划期内的任务数或计划数相对应,与预算确定的投资额或资金量相匹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