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合财行[2014]428号
市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制度建设,加强和规范市直机关培训费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委组织部、省公务员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省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4]332号),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联合制定了《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中共合肥市委组织部 合肥市公务员局 合肥市财政局
2014年5月4日
合肥市市直机关培训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直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加强培训经费管理,进一步规范、统一经费范围、标准、审核、拨付,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直党政机关、人大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直机关)。
第三条 市直机关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则,实行机关内部统一管理,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和时效性。严格控制培训数量、时间、规模,保证培训质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条 市直机关各单位组织举办的各类培训经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报销结算、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培训费是指市直机关开展境内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交通费、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师资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第六条 在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160元标准执行;不安排食宿的,按每人每天综合定额不高于60元(课时资料费)执行。
在非财政供给培训机构举办培训,参照三类会议综合定额标准执行。上述15天以内(含15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15天的培训,超过天数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执行;上述天数含报到、撤离时间分别不得超过1天。
第七条 外聘专家、学者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元;
(三)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三章 培训组织
第八条 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选择党校、行政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高校培训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鼓励市直机关利用本部门现有条件和资源开展培训。
第九条 组织培训的工作人员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人。
第十条 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严禁使用培训费购置电脑、复印机、打印机、传真机等固定资产以及开支与培训无关的其他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训费设立“小金库”。
第十一条 培训住宿不得安排高档套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培训用餐不得上高档菜肴,不得提供烟酒;7日以内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
第十二条 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高培训效率。
第四章 报销结算
第十三条 培训费报销。市直机关在培训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培训费报销时须附培训审批文件、培训通知及实际参加培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培训服务单位提供的费用原始明细单据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要严格按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行审批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经费不予报销。
第十四条 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五条 培训费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市直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
第十七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对市直机关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县(市)区机关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机关实际,制定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条 市委组织部、市公务员局组织的调学培训,出国(境)培训以及援外培训,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一条 非参公管理的事业单位培训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其他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4年5月1日起执行。